專制主義的時代(1)
1573年,法國出現了一本書「Frank Gallia」,作者是加爾文主義者奧德曼。奧德曼認為古代日耳曼就有自由制度,人民可以選出自己的國王。國王是共同社會的代理者,是人民的受託者,因此代表法國人民的「三部會」可以牽制國王的權力。「三部會」才擁有絕對的權力。
這本書出現之後,陸續出現幾本攻擊國王非法專制的書。其中一本是由以筆名「Brutus」出版的「對抗暴君擁護自由」。這本書主張國王的統治權是基於由人民與國王簽訂的「服從契約」。國王只不過是「皇冠的管理者」。國王負有實行公共福祉的義務。此外,國王與人民都必須對神負責,因此國王如果違反神意,人民也不需服從國王。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及全國的官員都必須獨立於國王的專制權外,擁護人民的自由與利益。
17世紀初,在Henri 4世(1553-1610)的時候,一位法學者羅洼索指出這50年來,法國增加了5萬多的新官職,導致都市居民的一半都是官員。1614年召開的「三部會」,第三身份的代表,幾乎都擁有官職。事實上,當時法國的官職可以買賣。
13世紀時的路易9世(1214-1270)因為很賢能,有人建議教宗頒給他「聖」號,成為「聖王路易」。可是教宗拒絕,理由是︰「路易公然租出官職。」事實上,租出官職並不是從路易9世開始,在之前就有這種慣例。
官職的租借漸漸變成官職的買賣。14世紀至15世紀時的百年戰爭時代,這個傾向更明顯。
在封建時代,原則上,國王必須從自己的財產(例如農田)中所獲得的收入,用來支付國家的開支。但是碰到戰爭時,由於開支龐大,光靠國王自己的平常收入根本不夠。這時,國王必須召開「三部會」,獲得「三部會」的同意,從國王的直轄領地以外徵收「臨時收入」。這一開始時是臨時的,但像百年戰爭那麼漫長的戰爭狀態,就成為制度化。「臨時收入」越來越多,徵稅機構也需要越來越多的官員。與13世紀比較,15世紀時國王的官員增加了好幾倍。官職的買賣也越來越盛行。歷史學家Commines(1445-1509)指出當時的法國人熱切希望買到官職,有人以800埃居(ecu 當時的金幣)買沒有薪資的官職,有人以該官職15年份薪資的代價買官職。
已經擔任官職的人,還可以辭職,將自己的官職賣給別人。想要購買官職的人,隨時注意保有官職者的健康狀態,一旦保有官職者生病去世,各方就展開官職爭奪戰。有時候太過急躁,保有官職者去世後,還活過來。有時候官職爭奪者還會因此而互相告上法院。有時候國王不小心,將同一個官職分給複數的人。
最熱心買官職的人是中產階級,對他們而言,買到官職,不僅可以獲利,而且還是名譽,象徵自己在社會上的地位提高了。但是僧侶和貴族也會參加官職爭奪戰。
根據羅洼索所言,第一個賣官職的國王是路易12世。他為了籌措義大利戰爭的費用,而賣財務官。為了正當化自己的行為,路易12世還說︰「朕如果增加新稅,會讓貧窮的老百姓痛苦,因此賣官職,讓有錢人獲得名譽。」下一任國王Francois(1494-1547)時,還於1522年設立「臨時收入局」,負責收取賣官職所獲得的收入。官職的買賣還採取拍賣的方式。
詹姆士1世(1603-1625)是被伊莉莎白女王(Elizabeth I,1533-1603年)處死的「血腥瑪麗」(Mary I,1516-1558)的兒子。在歷任英國國王之中,詹姆士1世最有學問。他寫了很多著作,最有名的是論文「自由君主政之法」,在這篇論文裡,詹姆士1世主張「君權神授說」。他認為君權是神授予的,所以人世的任何力量都不能拿走國王的這個特權。因此王權本來就是專制,國王不必經過議會的同意,就可以隨意發布命令、制定法律。任何對國王權力的限制,都只是國王的恩惠,因此國王可以隨時取消這個限制。有人說「國王被法律限制」,其實是國王為了做人民的模範,基於善意,自願被法律限制而已。詹姆士1世之所以主張「君權神授說」,是因為當時「耶穌會」站在擁護教宗的立場,主張「暴君放伐論」,展開一種人民主權論之故。
詹姆士1世既然對國王權力有這樣的看法,當然會和議會起衝突。英國當時有一種「普通法」(common law)。「普通法」的精神在拘束人民與國王雙方,而且承認國王擁有特權。因此在中世紀時,「普通法」可以說是方便國王統治的法律。然而自從詹姆士1世主張「君權神授說」,「普通法」反而變成對抗國王獨裁、保障人民自由的堡壘。
斯圖亞特王朝的第二代國王Charles 1世(1600-1649)繼承父親對國王權力絕對性的信念。可是他娶法國國王Henri 4世的天主教女兒為妃,這讓英國的新教徒憤慨。後來為了與西班牙戰爭,需要戰費,查爾斯1世不得不召集議會。議會認為與其花錢戰爭,不如花錢救濟窮人,因而只答應支出14萬英鎊。Charles 1世不得已,只好發起強制公債,不買的人,若是貧民,就強迫去當兵;若是富人,就關進監獄。不久,英國又與法國發生戰爭,需要戰費,查爾斯1世不得不於1628年召集議會。這回議會向Charles 1世提出「權利請願」。主要內容是︰
1.今後沒有議會的同意,不得強迫人民購買公債或徵稅或捐款。
2.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得逮捕、拘禁人民。
Charles 1世最後不得不承認這個「權利請願」。然而他雖然表面上接受這個「權利請願」,實際上完全無視「權利請願」,依舊不經過議會的同意,就徵收新稅。議會當然反彈,於是Charles 1世於1629年解散議會。之後的11年,他在沒有議會的情況下,實行專制政治。
當時的蘇格蘭,教會的長老主義根深柢固,Charles 1世卻想將英國的國教主義強塞給蘇格蘭。蘇格蘭人為了保護教會的自由,便組織2萬士兵造反。Charles 1世為了鎮壓蘇格蘭的叛亂,不得不於1640年召集議會。然而議會並沒有忘記被解散的仇恨,大肆攻擊Charles 1世。Charles 1世只好又解散議會。這個只召開3星期的議會便被稱為「短期議會」。可是北部各州被蘇格蘭佔領後,Charles 1世又不得不召集議會。這個議會持續到1660年,便被稱為「長期議會」。
不過Charles 1世仍舊和議會不和,1642年,Charles 1世親自率兵前往議會,要以「叛逆罪」逮捕急進派領袖Pym(1584-1643)等5位議員。Charles 1世要求議長交出5人,可是遭到拒絕。5人趕緊逃離議會,躲在倫敦市內。這回議會與國王正式決裂。議會為了自衛,要求倫敦給予保護,倫敦市民欣然同意。Charles 1世自知大勢已去,便逃到北部的約克。議會向Charles 1世要求行政與軍事的統治權,事實上等於是議會對Charles 1世的宣戰,雙方因此而展開戰鬥。
1644年,議會軍大敗國王軍。在這場戰役中,克倫威爾(1599-1658)開始露出頭角。克倫威爾廢除過去的民兵,重新組織「新型軍」。「新型軍」無視身分的因素,只重視能力。只要有能力,不是貴族,也可以當隊長,因此「新型軍」的士氣很高。
1646年,Charles 1世看完全沒有勝算,便向蘇格蘭軍投降。蘇格蘭軍便把Charles 1世交給英格蘭議會。(待續)
理州上 2013年2月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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