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3日 星期四
和平主義(5)
和平主義(5)
1990年代之後,國際社會發生新的現象。冷戰結束後,大家以為世界秩序從此會很安定。實際上卻非如此。南斯拉夫解體後,發生「民族淨化」的慘劇。非洲的盧旺達也發生「集體屠殺」的慘劇。日本當時有人認為,其他國家發生人道危機時,日本應該與西方先進國一樣,對世界和平做出貢獻。例如,政治人物小澤一郎便主張日本應該放棄一國和平主義,成為「普通的國家」。具體來說,就是將自衛隊投入戰場,善盡符合日本國力的國際義務。
冷戰結束後,到本世紀初,各國發生的紛爭有116件。其中89件是內戰,20件有外國介入。
現在國際上有一種想法,認為為了阻止侵害人權,行使武力是正確的。現在我們之所以必須使用暴力,不是為了維持國家主權或安全保障,而是為了阻止他國所發生的侵害人權。這稱為「人道介入」。有時候,沒有聯合國的許可,也軍事介入。例如,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軍,為了阻止南斯拉夫發生的阿爾巴尼亞住民的人權受侵害,沒有聯合國的許可,就於1999年轟炸塞爾維亞(Serbia)。為什麼沒有聯合國的許可呢?因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國與俄國反對介入。
1990年代之後的國際社會,與冷戰時期的國際社會截然不同,和平主義者若像以前一樣固執於非暴力,就無法因應這個新局面。以往針對戰爭與和平的議論,是「進行戰爭可以保衛自己的人民嗎?」現在的新課題是「進行戰爭可以保護其他國家的人民嗎?」或許,和平主義的致命弱點是如何因應人道危機。因此,批判和平主義的急先鋒不是正戰論,也不是現實主義,而是人道介入主義。為了阻止他國發生的侵害人權,光靠非軍事手段行不通,有時必須使用武力。前加拿大自由黨黨主席說︰「當我們的對手是像希特勒、史達林或海珊之類的人物時,無法用和平外交解決問題。」
對和平主義者而言,與人道介入主義者交手,比與正戰論者或現實主義者交手還棘手。
現在,人道介入主義獲得許多政治家和知識份子的廣泛支持,和平主義居劣勢。
人道介入主義者贊軍事介入的理由是「善行原理」。「善行原理」就是對苦難的人必須行善。例如眼前有一個小孩快要溺死,你大概會去救他吧!對他國所發生的侵害人權,我們也是如此。人道介入主義者的出發點就是這種純粹的利他心。
然而,當面臨人道危機時,和平主義者仍舊有貫徹非暴力的理由。那就是,人道介入既然是一種軍事力的行使,必然多少會產生人命的損失。如果我們站在非暴力義務論的觀點,我們應該無條件遵守「禁止殺人」。
和平主義者之所以寧願選擇非暴力,而不是軍事介入,是因為軍事介入和戰爭一樣,都是殺人。例如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軍轟炸塞爾維亞,造成許多平民死亡。而且轟炸行動反而使塞爾維亞人加快屠殺阿爾巴尼亞住民。不只是人道介入,所有的戰鬥行為,多多少少不可避免地都會對平民造成死傷。為了救助無辜人民,卻讓其他無辜人民死傷,造成另一個問題。
可是若不軍事介入,代價也很可觀。例如盧旺達的內戰,只花了數個月,就產生100萬人的犧牲者。
因應人道危機通常會陷入兩難的困境。那就是︰
甲.由於軍事介入,產生無辜人民的犧牲。
乙.由於軍事不介入,產生無辜人民的犧牲。
如果必須選擇一樣,人道介入主義者會選擇「善行原理」。不是迴避甲,而是選擇乙。相反的,和平主義者會優先選擇「無危害原理」,「無危害原理」就是指禁止殺人。不是阻止乙,而是選擇迴避甲。的確,「必須救人」戒律與「禁止殺人」戒律,都是基本的道德原則,都無法輕易放棄。
對人道介入主義者而言,有一個方法可以解決兩難困境,那就是「二重結果說」。所謂「二重結果說」,意思是一件為了行善的行為,卻意外地產生惡的副作用,這時產生惡的行為這事可以免責。發生甲的確是不幸的事,但那是為了阻止乙,而產生惡的副作用。因此可以免責。
人道介入主義者與和平主義者最大的不同,是「善行原理」(救人)與「無危害原理」(禁止殺人),哪一種優先?
聖經「路加福音」10章25-37節記載善良撒馬利亞人的故事,便是這種想法的由來。例如,飛機上傳來空中小姐的廣播︰「各位客人中有沒有誰是醫生?」因為有一位乘客心臟病發作,需要急救。不巧機內沒有專門醫生。一位齒科醫生便自告奮勇地答應救人。然而卻失敗了。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責備齒科醫生的善意。如果因為害怕失敗,誰也不願出來救人,那位乘客必死無疑。
「善良撒馬利亞人之法」就是面臨這種緊急情況的時候,當有人以利他的心態,盡最大力量救人時,即使不幸失敗,也不需要負失敗的責任。如果沒有「善良撒馬利亞人之法」,齒科醫生的行為不但不會獲得稱讚,反而可能吃上官司。
人道介入主義者就像這位齒科醫生,即使不幸發生甲,也不需要負失敗的責任。相反的,和平主義者就是因為害怕失敗,而什麼事都不敢做的膽小鬼。就這點來看,非暴力的乙,比軍事介入的甲,罪過更大。
還有一個例子。醫生對罹患絕症,無藥可醫的病患,讓他服食毒藥,使他早點死亡,脫離病痛。這稱為「積極安樂死」。很多國家都不允許有這樣的行為。另一方面,對同樣的病患,中斷延命治療,間接地使他早點死亡,脫離病痛。這稱為「消極安樂死」。這樣的行為就不算違法。為什麼後者被允許,前者不被允許?因為後者「消極安樂死」停留在「不作為」的範圍內,前者「積極安樂死」卻越過「作為」這條線。
由這點來看人道介入主義,甲是作為的結果,乙是不作為的結果。作為比不作為,罪過更大。因此,面臨緊急情況的時候,迴避甲而選擇乙,比較妥當。就這樣,和平主義者得到與人道介入主義者截然不同的結論。
(待續)
贖罪者理州上 2014年1月好日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