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思想進步史(1)
英格蘭國王約翰(在位1199-1216)一即王位,就擴張王權。因此教會、貴族、商人聯合起來對抗國王,要求他於1215年簽署「大憲章」。「大憲章」雖然沒有確立民主主義或基本人權,可是在限制王權上,卻取得很大的成果。例如第12條規定:沒有一般評議會的允許,國王不得向人民課征援助金或軍事費。第39條規定:沒有經過合法的裁判,不得逮捕、監禁人民。因此「大憲章」被稱為「英國人自由的守護神」。
13世紀英國的政治家Bracton(?-1268)說:「君主雖然不立於任何人之下,但是卻立於神與法律之下。」表明法律高於君主的思想。英國的判例法(common law)的效力漸漸高於王權。
對人而言,最基本的權利是生命被不能被不法地剝奪,以及身體不能被不法地監禁或傷害,還有,不能被不經過審判就任意被逮捕。相反地,對掌權者而言,對付自己討厭的人,最好的方法是剝奪對方的生命。就這點,「大憲章」第39條的規定可說是人權思想的一大進步。1341年,英國議會分成貴族院與庶民院。不久,都市商人與自耕農所代表的庶民院勢力漸強。1603年,伊莉莎白女王的時代結束時,庶民院的勢力已經可以和國王相抗衡。查爾斯一世(1600-1649)因為主張「君權神授」,議會就要求國王再度確認「法治」,也就是法律的效力高於王權。法學者Coke(1552-1634)便起草「權利請願書」。但是查爾斯一世決定此外不召開議會。之後的11年間就成為「無議會政治」。這個國王與議會的對立最後演變成1642年的「清教徒革命」。
在封建時代,「國家的財政」和「國王的財產」之間沒有明顯的界限,「國庫通王庫」的情形常常見到。因此,國王為了增加自己的財產,時常巧立名目課稅,或沒收領地。但是這常常侵犯了貴族或教會的權利。因此他們就產生一種想法:當國王要課征新的稅時,必須得到他們的同意。後來就確立「租稅法律制度」。也就是說,課征稅時,關於課征的對象、比率和方法,都必須在議會訂定法律,才可實施。
後來,英格蘭與蘇格蘭爆發戰爭。針對戰爭的費用,國王與議會又發生對立。由於國王使用武力,演變成內亂。最後因克倫威爾(1599-1658)率領的鐵騎兵善戰,議會獲得勝利。由於議會的主要勢力是清教徒,這場革命就被稱為「清教徒革命」。1649年,國王查爾斯一世被處死。英國產生了短暫的共和制(1649-1660)。查爾斯一世的兒子詹姆士二世(1633-1701)在「清教徒革命」時,逃到國外,王政復古後才回國。可是詹姆士二世是天主教徒,想在英國恢復天主教。因此又與議會發生對立。議會因而驅逐詹姆士二世,以承認「權利章典」為條件,迎接詹姆士二世的長女瑪麗及其夫婿威廉公回英國當君王。從此以後,英國的君王就成為「君臨而不統治」的名目君王。這場革命由議會獲得壓倒性勝利,而且沒有流一滴血,所以被稱為「光榮革命」。
思想家洛克(Locke 1632-1704)為了對抗「君權神授」說,亡命荷蘭,「光榮革命」後,再回到英國,在政府機構中任職。他認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且互相獨立。」他也認為「財產是神聖勞動的成果,具有不可侵性。」他還認為「為了防止權力集中,應該分散權力。並且宗教與政治應該分離。」
「光榮革命」之後,瑪麗及其夫婿威廉公雖然回英國當君王,但是議會擔心若兩人沒有生子,或兩人年紀輕輕就去世,王位的繼承會成為問題。因此,議會便於1701年制定「王位繼承法」。根據這個「王位繼承法」,法官的身份受到保障,法官一旦被任命,只要不犯罪,這項職務就持續下去。而且法官的薪資不變。法官的審判也獨立。換沒有言之,英國此時已經達到「司法獨立」。1742年,Walpole內閣雖然得到國王的信任,但是因為失去下議院的支持,而不得不辭職。從此以後,英國就確立「責任內閣制」。首相不是對國王負責,而是對議會負責。
哥倫布於1492年發現新大陸後,歐洲人就陸續移民到美洲。英國在北美建造13個殖民地,每個殖民地都設立自治政府,他們討厭來自祖國英國的干涉。
在英國,沒有議會的同意,就不能課征新的稅。因此他們有一句話:「沒有民意代表,就沒有課稅!」可是英國長駐軍隊在北美,需要資金來維持軍隊的開銷,因此必須向13個殖民地課稅。然而,13個殖民地沒有推自己的民意代表參加祖國的議會,這就違反「沒有民意代表,就沒有課稅!」的原則,讓13個殖民地很不滿。這埋下了美國獨立的導火線。
1776年,13個殖民地代表在佛吉尼亞(Viaginia)開會,發表「佛吉尼亞人權宣言」。其中,
第一條,所有的人生來自由而獨立,擁有一定的與生俱來權利,那就是取得和擁有財產的權利、追求和獲得幸福與安寧的權利、享受生命與自由的權利。
第二條,所有的權力在於人民。行政官受人民所託,為人民之公僕,對人民負責。
第三條,政府是為了保護人民、國家與社會的利益而樹立。任何政府若違反這個目的,或沒有充分達到這個目的,社會的多數人有改良、變更、廢除這個政府的權利。
第四條,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必須分離。
這個「佛吉尼亞人權宣言」的精神,被同年,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所繼承。所以兩者的內容大同小異。
13個殖民地以「沒有民意代表,就沒有課稅!」對抗英國議會,可是英國議會卻很霸道地通過「在任何情況下,英國議會都擁有拘束殖民地的立法權!」
在18世紀末期封建舊體制的法國,第一身份(僧侶)的人口是13萬5千人,第二身份(貴族)的人口是40萬人,第三身份(農民)的人口是2千3百萬人。第一身份和第二身份是特權階級,可是他們只佔總人口的百分之2,卻騎在第三身份頭上。
法國路易13世時期的名宰相Richelieu(1585-1642)曾經說:「農民好比騾馬,已經很習慣背重的東西,不能讓他們休息太久!」
因此在這種極不公平的社會制度下,很必然的於1789年爆發大革命,並且產生「人權宣言」。
「人權宣言」第11條規定,自由表達思想與意見是人最貴重的權利之一。
法國大革命雖然在人權進步上有很多收穫,但是還並不很完全。例如,女性沒有選舉權,只有25歲以上的男性,而且必須繳納一定數額的稅金,才有選舉權。如果要取得被選舉權,也就是成為候選人,那就必須繳納50倍的稅金。這是典型的「限制選舉」。
(待續)
理州上 2011年8月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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