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4日 星期日

人權思想進步史(2)

人權思想進步史(2)
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1689-1755)在他的著作「法意」中寫道:「如果同一個人物或同一個團體同時擁有立法權與執行權,則自由就不存在。」他的「三權分立」想法在1788年訂定的美國憲法中充分展示。不過,美國雖然民主、自由,但在當時這只限於白人,黑人仍舊是沒有人權的奴隸。但是經過南北戰爭,黑人奴隸終於獲得解放。「奴隸解放宣言」便是於1863年宣佈。林肯總統於1863年在蓋茲堡發表的著名演講中提到「……為了不讓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在這世界消滅起見……」。
工業革命之後,社會發生很大的變化。憲法也由「近代憲法」演變成「現代憲法」。「現代憲法」的特徵,首先是重視勞工的權利,包括工作條件、組工會的權利、罷工的權利等。其次是重視社會弱勢者的權利,包括生病時有社會保障,年老時有年金可領等。
「現代憲法」的例子有1919年訂定的德國「魏瑪(Weimarer)憲法」、1946年訂定的法國第四共和制憲法、1947年訂定的義大利共和國憲法以及1947年實施的日本國憲法。
1931年訂定的西班牙憲法第六條規定放棄戰爭手段。這真是了不起的規定,人類文明又向前邁進一大步。不過諷刺的是,為了訂定這部憲法,西班牙國內的法西斯主義者與民主主義者展開爭鬥,發展成西班牙戰爭,並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前奏曲。德國和義大利兩個法西斯國家積極支援西班牙的叛軍,而英、法等國卻宣佈中立,對西班牙的民主主義者見死不救。1932年,德國空軍轟炸、掃射西班牙東北部的小鎮赫尼卡(Guernica),鎮民幾乎都死光。畢卡索聽到這個消息,憤怒地畫出名為「赫尼卡」的名畫。西班牙共和國滅亡後,這幅畫移到紐約,直到獨裁者佛朗哥(1892-1975)去世後,這幅畫才於1981年回到民主化的西班牙。
1947年訂定的義大利憲法第11條同樣規定放棄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紛爭的方法。人類已經逐漸了解戰爭的可怕和愚蠢。在此之前,1815年瑞士宣佈為中立國。1899年萬國和平會議決定在海牙設置國際仲裁裁判所。
由於直接民主制在技術上施行很困難,各國只好以間接民主制代替。不過一些國家仍舊努力接近直接民主制。例如義大利憲法就規定「公民投票」制度。在天主教影響下,義大利長期以來不允許離婚,因而產生種種社會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義大利於1970年制定「離婚法」。然而有人反對「離婚法」,150萬人署名要求「公民投票」。結果贊成「離婚法」的人較多。
1958年,在戴高樂(De Gaulle 1890-1970)的主導下,法國修改憲法,戴高樂並且成為修改憲法後的第一任總統。新憲法給予總統長達7年的任期,並且給予總統很大的權力,不僅可以任命首相,而且統裁內閣,還可以解散議會。美國的總統權力已經夠大,這回,法國總統的權力更大,難怪有人戲稱「一當選法國總統,就可以當7年的皇帝!」這個憲法是在「解放法國的英雄」戴高樂的主導下修改的憲法,所以也被稱為「戴高樂憲法」。
戴高樂還繼續於1962年修改憲法,將總統選舉改成直接民選,如此一來,總統就比議會還更處於優勢。然而這顯然會讓執政者輕視議會,對民主主義是一大危機。
為了防止執政者濫權,北歐的瑞典等國設立「巡視官」(ombudsman
)制度,「巡視官」專門負責調查人民投訴,以保障人民權利。由第三者來監視行政。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基於「賦予自由之敵(納粹)自由,反而喪失自由!」的痛苦經驗,在「波昂基本法」中規定:「人民有義務保護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並且不承認違反這個基本秩序的人有自由和人權。」
由於科技、經濟的進步,人類面臨了許多新問題,例如公害問題。工廠的排煙、排廢水,飛機、汽車、電車的噪音,對我們的生活都構成困擾。因此憲法上的人權,現在也包括有權利生活在舒適的環境中,也就是「環境權」。
還有,現在的媒體與人民的生活關係密切,人們對媒體也開始要求有「知的權利」。
跨越國家的框架,設置國際機構,以調解國際紛爭的想法,很早就出現。1517年,荷蘭的人文主義者伊拉茲馬斯(1466-1536)發表「和平的要求」,1795年,德國哲學家康德(1724-1804)發表「為了永遠的和平」,都有類似的構想。尤其康德具體寫道:「國際法必須置於自由各國聯合的基礎之上,這可稱為「國際聯盟」。日本的思想家植木枝盛(1857-1892)也提出「萬國共議政府」的構想。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有「國際聯盟」,但是由於美蘇兩大國沒加入等種種因素而失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則設立「聯合國」,希望這個組織能永遠存在,並且發揮功效,造福人類,尤其造福弱勢國家。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1945年發表「UNESCO憲章」中如此寫道:「戰爭是從人的心中產生,因此必須在人的心中建築和平的堡壘。人類由於不了解彼此的風俗習慣,以至於在各國人民之間產生疑惑與不信,而常常引起戰爭。恐怖的大戰爭否認人的尊嚴、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民主主義原則,並且以無知、偏見和人種不平等的思想取而代之。普及文化,並且教育人類往正義、自由、和平的方向,是維繫人的尊嚴所不可或缺。同時,所有國家的人民相互援助、相互關懷是神聖的義務。……」
1948年,聯合國發表「世界人權宣言」。裡面寫道:「無視、輕視人權會招致踐踏人類良心的野蠻行為。所有的人都熱切盼望能享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免於恐怖和匱乏的自由。……」
當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員長羅斯福夫人(1884-1962)說:「這個宣言大概會成為全人類的『大憲章』吧!」
(待續)
理州上 2011年8月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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