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思想進步史(3)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非洲和大洋洲還有一些國家沒有獨立,聯合國便於1960年發表「給予殖民地獨立之宣言」。其中第三條規定,不得以政治、經濟、社會或教育上還不充分為藉口,延誤獨立。1960年又被稱為「非洲年」,因為這年有17個非洲國家相繼獨立。
聯合國訂1975年為「國際婦女年」,訂1979年為「國際兒童年」,訂1981年為「國際身心障礙者年」,表示對這些族群的重視與關懷。當時全世界有50億人口,其中5億人是身心障礙者,而且大部分的身心障礙者不是先天身心障礙,而是因為意外事故、公害或戰爭等後天因素導致身心障礙,因此任何人都有機會成為身心障礙者。1975年,聯合國便發表「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宣言」。其中第二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享有一切權利。第七條規定:政府應該配合身心障礙者的能力,保障其就業。第十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應該被保護不至於被歧視、侮辱或詐欺。
印度於1947年獨立。1949年訂定「印度憲法」。這部憲法被稱為「世界最長的憲法」。因為印度種族、宗教複雜,還有「種姓制度」,如果憲法不寫得詳細一些,面面俱到,很容易引起爭執。雖然印度憲法以英國式的人權為目標,但是經過長期的努力,大部分印度人還是生活在貧困當中,離「免於匱乏的自由」還有一段距離。「種姓制度」也很難完全消滅。
1981年訂定的「帕牢(Palau)共和國憲法」有一些部分很先進。例如,第四條規定:所有的人民都有權利檢查政府的任何文書。第十三條規定:帕牢不使用、試驗、儲藏、處分核子武器、化學武器、毒氣武器、生物武器、核能發電廠所產生的廢棄物等有害物質。所以,「帕牢(Palau)共和國憲法」又可稱為「非核憲法」。
南斯拉夫的鐵托(Tito 1892-1980)、印度的尼赫魯(1889-1964)和埃及的納賽爾(1918-1970)於1961年,在南斯拉夫首都貝爾格萊德,簽署「非同盟(或稱不結盟)各國首腦會議宣言」。這個貝爾格萊德會議為「非同盟」下的定義是:一,與各種不同政治、社會意識形態的國家和平共存。二,無條件支持民族解放運動。三,為了不捲入冷戰,不加入任何軍事同盟。四,不簽訂與東西紛爭(指美蘇對立)有關的任何軍事條約。五,不讓外國在自己國家境內設置軍事基地。
1970年,奈及利亞加入這個「非同盟」。1973年,阿爾及利亞也加入這個「非同盟」。1976年,斯里蘭卡也加入這個「非同盟」。1979年,古巴也加入這個「非同盟」。1982年,印度也加入這個「非同盟」。此時「非同盟」已經達到97國。
隨著共產國家一一瓦解,冷戰結束,這個「非同盟」也失去意義。不過它在國際和平上的貢獻仍舊值得後人肯定。
科技的發達與人類經濟生活的進步,使地球的自然越來越被破壞,環境越來越被污染。為了讓我們的子子孫孫也有乾淨的地球可住,聯合國於1972年發佈「人類環境宣言」。人類現在不僅考慮自己目前的人權,還考慮子子孫孫的人權。這真是一大進步。
日本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於1946年訂定的「日本國憲法」,被稱為「和平憲法」。因為這部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國民永久放棄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紛爭的手段。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日本不擁有陸海空軍戰力,也否認有交戰權。
這是一部令戰後日本人引以為傲的「和平憲法」。但是由於後來韓戰爆發,以及民主國家與共產國家的對峙,在美國主導下,日本出現了「自衛隊」。很多日本的知識份子認為「自衛隊」的存在違憲。因為「和平憲法」第九條明明規定:「日本不擁有陸海空軍戰力!」難道「自衛隊」不是「戰力」嗎?理州也認為「自衛隊」的存在違憲,不過在當時的國際情勢下,似乎不得已。但是現在共產國家已經一一瓦解,中國早已成為掛羊頭(共產主義)賣狗肉(資本主義)的國家。只剩下北韓在作最後的掙扎。而且這個「掙扎」,看起來似乎持續不了很久。我建議日本廢除「自衛隊」,讓「和平憲法」名副其實,讓「和平憲法」成為世界各國的典範。這是日本所能做對世界最大的貢獻!
(全文完)
理州上 2011年8月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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