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探微(43)
(英國社會事業史)
馬丁路德於1523年在著作中建議禁止乞丐,並讓有勞
動能力的貧民就業,救濟沒有勞動能力的貧民。
救濟
沒有勞動能力貧民的財源則是由教會設立共同金庫。共
同金庫的錢,由信徒自由捐獻。如果不夠,就向市民課稅。
英國在亨利8世的時代,允許乞丐存在,但是必須戴上
徽章。1547年,英國課徵救貧稅。
中世紀時,教會雖然會做慈善事業,國王與貴族卻對救
濟貧民毫不關心。他們關心的是如何維持社會秩序。就
維持社會秩序的觀點來看,農民離開土地,成為流浪者
或成為貧民,最必須被禁止。這就是為什麼要制定法律,
禁止流浪者的原因。
英國於1531年制定法律,抓到流浪者後,先處笞刑,
再將流浪者送回他原來的居住地,或強制勞動。1547
年,法律改得更嚴苛,抓到流浪者後,先在流浪者的胸
部烙上「V」,然後當2年的奴隸。如果再犯,就處死
刑。為何要這麼嚴苛?因為農民離村與流浪者增加,都
\
會給貴族與地主帶來損失。
英國歷史上的救貧法以1601年的最有名。這個救貧法
規定每個教區都要課稅。課稅的目的是:
第一,讓雙親無力扶養的兒童,都能夠全部就業。
第二,所有的人都必須就業。
第三,為了讓貧民工作,有關當局必須提供貧民亞麻、
大麻、羊毛等原料與工具。
第四,救濟無法工作的殘障者、老人與盲人。
最後,毫無勞動意願的貧民,必須被關進監獄。
英國哲學家洛克(Locke
1632-1704)指出貧民增加的
原因在於規律的弛緩與道德的墮落。所以他認為應該
限制享樂與喝酒、禁止乞丐,逮捕所有14歲至50歲的
乞丐,命令他們做3年的重勞動。50歲以上者、殘障者、
女性與14歲以下的乞丐,則在感化院勞動,沒有勞動能
力的貧民則予以保護。
洛克認為貧困是道德上的罪惡,因此沒有必要救濟流浪
者與乞丐。應該對他們施加刑罰,將他們驅逐出這個社
會。
從1722年之後的2至3年間,英國至少建了超過150
個勞役場。這些勞役場收容兒童、老人、病人、殘障者
等沒有勞動能力的貧民。勞役場詳細規定起床、就寢、
吃飯、祈禱的規則。違反這些規則的貧民會受到處罰。
勞役場的規律如果強化,就會出現虐待貧民的情形。這
時對貧民而言,勞役場就是不折不扣的「恐怖之家」。
從1722年到1834年,英國的救貧法的特色是安置貧民
的外包制度。也就是安置貧民的事交給民間去做。但是
民營的勞役場常常盡可能讓貧民勞動,以搾取貧民的勞
力。當承包者覺得利潤不夠時,就會減少貧民的食物等
待遇。
19世紀時,出現大規模的承包者。當時最有名的承包
者是「Charles
Mott」。他經營三個勞役場。每個勞役
場收容超過1200位貧民。他每年可以收到2萬英鎊的
承包金。
從18世紀後半到19世紀初期,兒童勞動最下等的職業
是「清除煙囪人」。英國當時暖爐的構造,必須有一位
身材小的兒童,爬進煙囪裡清除內部。業者以每人5英
鎊的金額向貧民購買兒童。兒童的買賣一直持續到
1760年代。身材越小的兒童,價格越高。有時候,兒
童還會被誘拐。當這些兒童長大,無法再爬進煙囪時,
他再也無法幹這一行,就只好變成最下層的貧民。
施捨貧民金錢或物質,是中世紀以來教會最常見的方法。
但是1601年「伊莉莎白救貧法」以後,法律就禁止施
捨貧民金錢或物質。而且無所事事的貧民與流浪者會被
處罰。
1782年英國制定「吉爾伯特法令」(Gilbert
Act)。
這是在議員吉爾伯特(Gilbert
1720-1798)的努力下,
才制定的法令,所以一般稱為「吉爾伯特法令」。這個
法令的特徵是救貧法的「人道主義化」。「吉爾伯特法
令」同時廢除了安置貧民的外包制度。更重要的是「吉
爾伯特特法令」廢棄了「貧困是罪惡」的舊來觀念。
1834年英國制定新救貧法。新救貧法極端限制救濟有
工作能力的貧民,並且嚴厲處罰「懶惰的貧民」。
英國牧師湯森(Townsend
1739-1816)認為貧困是罪惡。
他還認為貧民沒有飢餓的壓力,就不會獲得勤勉的習慣。
因此為了強化飢餓的壓力,湯森主張減少救貧稅,削減
9成的救貧稅。他還認為如果能夠廢止救貧法,那就更
有利於國家。湯森身為牧師,竟然反對救貧法,真是不
可思議。不過,當時英國的宗教界卻認為湯森的主張,
理所當然。他們認為救貧法是讓貧民懶惰、不道德的惡
法。他們也認為天主教對貧民施予慈善,並對貧民施宗
教教育,才是社會事業唯一「自然的」型態。
以人口論有名的馬爾薩斯(1766-1834)認為救濟貧困,
無論是救貧法,還是自行慈善,都會延續貧民的生存,
並且增加貧民的數目,而無法減少貧民的貧困。馬爾薩
斯認為改善貧民狀態真正的對策不是救貧法,而是貧民
自己幫助自己。與湯森一樣,馬爾薩斯也認為飢餓的壓
力可以改善貧民狀態。
經濟學者「Senior」(1790-1864)認為社會的進步是
個人自由逐漸的進化。第一步是廢除農奴制。然後是職業上的
自由,同業公會(guild)與學徒制度的衰退,使得職
業上更自由。可是,救貧法卻妨礙了現實的自由。所謂
個人的自由,是自己必須為自己負起責任。這與救貧法
的基本原則,在概念上不合。因此,如果要讓勞工
階級擁有自由與負起責任,首先必須廢除救貧法。
「Senior」並且認為獨立勞工與被救濟貧民的差別,
在於勤勉與節約這兩種道德的有無。
英國社會改革家查德威克(Chadwick
1800-1890)雖然
與「Senior」一樣,認為貧困是個人的道德責任,但也
認為有些貧困的原因不是個人的道德責任,例如,疾病。
因此他主張必須改善上下水道與住宅的環境衛生。在他
的影響下,英國於1848年制定公共衛生法。
1834年,英國政府制定新救貧法。可是有人反對。反
對的急先鋒是科貝特(Cobbet
1763-1835)他認為新救
貧法一旦實施,大家都不再工作,所有的教區將立即陷
入混亂。但是,議會還是通過新救貧法。
維多利亞時代是「自助」的時代。斯邁爾斯(Smiles
1812-1904)的著作「自助論」是這個時代的意識形態。
英國社會事業的先驅者查默斯(Chalmers
1780-1847)
認為救貧法讓貧民懶惰、不道德,所以是一種惡法。
查默斯是蘇格蘭長老派教會牧師,所以他不忘記說,天
主教對貧民施予慈善,同時對貧民實施宗教教育,是
社會事業唯一「自然的」型態。查默斯認為要解決貧民
問題,最重要的是貧民自己的習慣與節約。其次是親戚
的援助。第三是富者對貧者的同情。第四是貧民互相同
情。查默斯認為最重要的還是貧民的「自助」。
從以上
英國社會事業史的大致描述,我們可以知道救
濟貧民是一門大學問。因為救濟者會擔心貧民是否因為
習慣被救濟,而變得懶惰,反而逐漸喪失了努力生存的
能力。如此一來,救濟貧民,反而害了貧民。難道貧民
真的需要有「飢餓的壓力」,才會「自助」嗎?
或許我們應該先將貧民分類。如果是因為疾病或因為車
禍等意外,而淪落為貧民,而這類貧民將來也無力翻身,
基於人道的考量,當然應該救濟。不過,如果是其他原
因,而淪落為貧民,是否應該救濟,則需要仔細考慮。
不能所有的貧民都一視同仁。
(待續)
贖罪者理州上
2015年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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