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贊成死刑——1個無期徒刑囚犯的主張
最近看了一本書「絕對贊成死刑」,作者是一位日本的無期徒刑囚犯「美達大和」(1959-)。我一向反對死刑,但是看到這書名,以及知道作者是一位無期徒刑囚犯,就好奇地買回家看。以下是這本書的部分精彩內容︰
我因為預謀殺了2個人,而被判無期徒刑。我在監獄裡關了20年。我的監獄是「LB級設施」,「L」代表10年以上的長刑期,「B」代表關的是犯了殺人罪或黑社會兄弟的兇惡犯人。日本只有5個「LB級設施」。
大多數殺人犯都沒有道德觀。他們認為殺人固然不對,但是他們有殺人的理由,被害人也有不對的地方。例如因強盜而殺人者,都異口同聲地說︰被害人運氣不好,剛好在那裡,他們不乖乖交出金錢,卻大聲叫嚷,甚至抵抗。一開始我並不想殺人,由於對方抵抗,才不得不殺人,害我被關到監獄裡,我才是被害人!
如果問他們侵入別人的住家,搶奪財物,本來就不應該。對此有何解釋?他們會毫不猶豫地說︰「我當時缺錢用。」
對不斷犯罪的人而言,竊盜不算犯罪,那只是在社會上生活的基本動作。
社會上有一些被稱為「人權派」的人,他們努力想讓囚犯在監獄裡,過得舒服一點。但是這樣一來,囚犯生活安逸,根本不會反省自己的所作所為,對囚犯而言,不是好事。我很感謝「人權派」的人考慮到囚犯的人權,但是他們不了解囚犯是一種只考慮自己的利益,為了追求自己的快樂,無惡不做的人種。
既然關入監獄,就必須讓囚犯痛下決心,再也不要回到監獄,才有意義。囚犯應該換個角度思考︰關入監獄,正是自己人生的轉機。不必擔心食衣住,可以在數年、數十年的時間裡,專心於自己想做的事。大部分囚犯雖然都沒有錢,但是監獄裡有工作獎金,用工作獎金每個月可以買一兩 本書。如果與其他囚犯關在同室,還可以交換看。
一般囚犯出獄後,即使找到工作,能否持續做下去,是一大問題,因為大多數囚犯都生性懶惰。他們還有一個原因不太愛工作,那就是因犯罪而獲得的利益,以花的時間來衡量,比正常工作還豐碩得多,換言之,更有「效率」。因此,很少有出獄的囚犯每天去工作,很多人每個月工作的時間不到100小時,大多只有50小時左右。如果他們因犯罪而獲得的利益,能夠比一般上班族還好,他們很願意冒著被逮捕、入獄的風險,繼續犯罪。根據統計,囚犯出獄後再度犯罪的比率為7成,囚犯在監獄待的次數越多,出獄後在社會待的時間就越短。有的囚犯在監獄待的時間加起來,超過半世紀。
我眼看一些殺人犯毫無反省之意,只坐了十多年牢就若無其事地出獄,我就深深感覺沒有道理。
義大利法學者貝加利亞(Beccaria 1738-1794)認為刑罰只要能夠超過因犯罪而獲得的利益,就行了。但是目前對殺人犯的刑罰卻沒有符合這個原則。社會只關心加害者的人權和更生,而不太重視被害人的生命權。
殺人事件發生後,殺人犯慶幸被害人已經去世,死無對證,便在法官面前避重就輕,企圖盡量減輕自己的刑罰。他們敘述虛偽的殺人動機,並且敘述被害人也有不對的地方,無視被害人的名譽與尊嚴,等於2度傷害被害人。根據日本刑法第199條,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死刑,是天壤之別。
康德在「人倫的形而上學」中說︰「如果某人犯了殺人罪,他必須死。為了符合正義,不能以任何東西取代他的死。」
在日本,把重點擺在加害者的更生,監獄裡的懲罰刑,重視犯罪者的身心健康,以及讓他們學得一技之長。這是讓他們得以重返社會的教育刑。我還沒入監獄前,不覺得日本對殺人罪的量刑太輕,等到自己進入監獄後,才深深感覺日本對殺人罪的量刑太輕。
首先,因殺人罪而入監獄的囚犯,幾乎都沒有後悔、反省之意。他們很少有犯罪意識,反而將責任推給被害人。在法官面前,他們固然會說出後悔、反省之話,或向家屬道歉之話,但是判決之後,就完全忘得一乾二淨。
有些法官會考慮到加害者的生長環境或在社會上的挫折,可是社會上有同樣生長環境與挫折的,卻有很多人奮發向上、努力不懈。因此這些法官的考慮,大有疑問。
美國有「三振法」,英國有「two strike法」,值得日本參考。美國的「三振法」是1994年在加州實施的,現在已經有25州採用。「三振法」是第3次入監獄的話,即使是竊盜罪,也要被判20年以上徒刑或無期徒刑。像日本,有些囚犯入監獄10次以上,真是離譜!英國的「two strike法」,則是1997年實施的,若2次犯重罪,則判無期徒刑(英國沒有死刑)。
當日本的法官判被告無期徒刑而不判死刑時,法官一定說這是考慮到被告將來更生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在法庭上表現出反省的意思之故。但是據我在監獄裡看到的,有後悔、反省之意的囚犯,實在是鳳毛麟角。為了自己的利益,以及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而無情剝奪被害人的生命,這種人要求他一命抵一命,非常恰當。
有2件強盜殺人事件是這樣︰1件是1位大學生為了搶奪5萬日圓,而殺害2位老人。另1件是1位19歲的少年為了搶奪金錢,而殺害1位計程車司機。大學生已經成人,而且在法庭上沒有反省的意思,因此本來應該判他死刑,可是法官判他無期徒刑。理由是被告的雙親付給被害人的家屬8000萬日圓,加上被告是大學生,將來有更生的可能性。我覺得這位法官的判決真是匪夷所思。8000萬日圓就可以從死刑變成無期徒刑。換言之,死掉的2位老人,每人的生命價值4000萬日圓!而且被告在法庭上沒有反省的意思,如何能說「將來有更生的可能性」?完全沒有反省之意的人,回到社會後,只是撒下下個犯罪的種子。
現在日本的假釋者,出獄後有32.2%會在5年內再度犯罪而回到監獄。服完刑期的囚犯則有55.1%會再度犯罪。
即將假釋的囚犯,在監獄管理員面前,總是裝得很從順,遵守規則,可是在管理員看不到的地方,卻大肆違反規則。
有些日本的國會議員想要創設「終生刑」。由於這個「終生刑」沒有假釋,因此可稱為「絕對終生刑」。
「終生刑」起源於1587年荷蘭的一位人道主義者康哈德的建議。康哈德認為「終生刑」加上嚴厲的強迫勞動,比死刑還有效果。但是我不認為「終生刑」有效果。對囚犯而言,如果判「終生刑」,就沒有出獄的可能,就更不可能反省。
監獄裡的管理員,平常的身心壓力就很大,如果面對的是「終生刑」囚犯,壓力一定更大。因為對方沒有出獄的希望,在監獄裡表現得再怎麼壞,也無所謂。對方很可能會攻擊管理員,乘機逃獄。這樣的「終生刑」弊多於利。
★我反對死刑的理由有2點。第1點是我認為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剝奪別人的生命,包括法官在內。這是屬於神的權力。第2點是,法官可能誤判,江國慶冤死案就是最好的例子。他的家屬獲得再多的國家賠償,也換不回江國慶的生命。如果當初,江國慶被判的是「終生刑」,就還有補救的機會。
看了以上「美達大和」的文章和我個人的意見,不知各位作何判斷?或許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根本沒有標準答案。
(全文完)
理州上 2013年5月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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