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宣言集(3)
1848年11月4日法國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廢除政治性事件的死刑。
1946年第四共和國憲法的前文
因為追求自由而遭受迫害的人,都有在共和
國領土內亡命的權利。
第14、15項明示放棄征服戰爭。
德國
法蘭克福憲法(1849年)
第136條
國家不得限制人民移住國外的
自由,也不得徵收移住稅。
威瑪憲法(1919年)
第145條
上學是義務。小學8年,接著
到18歲為止是上級教育學校。小學校與上級
教育學校的學費與學用品免費。
波昂憲法(1949年)
第1條
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國家有義務
保護人的尊嚴。
第4條第3項
不可強迫任何人違反其良
心,拿武器從事戰爭。
第8條
任何人都不必經過報備或許可,
在不帶武器之下進行集會。
第12條第2項
以良心的理由,拒絕服兵
役的人,必須服替代役。替代役的期間不得
超過兵役期間。替代役不得與軍隊有任何關
係。
第12條第3項
女性不得服兵役,女性在
任何時候都不得拿武器。
比利時憲法(1831年)
第19條
法律不得規定人民集會時必須
事前獲得允許。
義大利共和國憲法
第11條
義大利不以侵犯他國民的自由
為手段,以及為了解決國際紛爭,而從事戰
爭。義大利同意確保國際和平與正義,並且
推進國際組織,以達到這個目的。
印度憲法(1949年)
第15條第1項
國家對人民不得因為宗教、
種族、種性、性別、出生地的不同,而有差
別待遇。
第15條第2項
人民不得因為宗教、
種族、種性、性別、出生地的不同,而遭受
下列差別待遇:
(a)不能進入商店、食堂、旅館、公共娛
樂場。
(b)不能使用井、沐浴場、道路。
第17條
廢除「不可觸賤民制度」。
第29條第2項
任何人不得因為宗教、
種族、種性、性別、出生地的不同,而被
拒絕入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8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擁有言
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8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擁有宗
教信仰的自由。
第8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的人身
自由不得遭受侵犯。
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
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出席的
56國中,48國贊成,蘇聯等8國棄權,沒有
一國反對。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的那一天12
月10日,後來被各國訂為「世界人權日」。
第2條
任何人都不能因為種族、膚色、
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意見、社會性出身、
財產而遭受任何方式的差別,並且擁有本宣
言所提到的一切權利。
(全文完)
2019年好日
贖罪者理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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