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 星期一


人權宣言集3


1848114日法國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廢除政治性事件的死刑


1946年第四共和國憲法的前文


因為追求自由而遭受迫害的人,都有在共和


國領土內亡命的權利


1415項明示放棄征服戰爭


德國


法蘭克福憲法(1849年)


136條 國家不得限制人民移住國外的


自由,也不得徵收移住稅


威瑪憲法(1919年)


145條 上學是義務。小學8年,接著


18歲為止是上級教育學校小學校與上級


教育學校的學費與學用品免費


波昂憲法(1949年)


1條 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國家有義務


保護人的尊嚴


4條第3不可強迫任何人違反其良


心,拿武器從事戰爭。


8條 任何人都不必經過報備或許可


在不帶武器之下進行集會


12條第2項 以良心的理由,拒絕服兵


役的人,必須服替代役替代役的期間不得


超過兵役期間替代役不得與軍隊有任何關




12條第3項 女性不得服兵役女性在


任何時候都不得拿武器


比利時憲法(1831年)


19條 法律不得規定人民集會時必須


事前獲得允許


義大利共和國憲法


11條 義大利不以侵犯他國民的自由


為手段,以及為了解決國際紛爭,而從事戰


爭。義大利同意確保國際和平與正義,並且


推進國際組織,以達到這個目的。


印度憲法(1949年)


15條第1項 國家對人民不得因為宗教、


種族、種性、性別、出生地的不同,而有差


別待遇。


15條第2項 人民不得因為宗教、


種族、種性、性別、出生地的不同,而遭受


下列差別待遇


a)不能進入商店、食堂、旅館、公共娛


樂場。


b)不能使用井、沐浴場、道路。


17條 廢除「不可觸賤民制度」


29條第2項 任何人不得因為宗教、


種族、種性、性別、出生地的不同,而被


拒絕入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8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擁有言


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8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擁有宗


教信仰的自由。


8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的人身


自由不得遭受侵犯


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


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出席的


56國中,48國贊成,蘇聯等8國棄權,沒有


一國反對。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的那一天12


10日,後來被各國訂為世界人權日」。


2條 任何人都不能因為種族、膚色、


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意見社會性出身


財產而遭受任何方式的差別並且擁有本宣


言所提到的一切權利


(全文完)


2019年好日 贖罪者理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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