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探微(35)
(日本中的朝鮮)
1946年12月1日,日本政府將朝鮮人遣送完畢。不過
還約有60萬朝鮮人留在日本。他們大多是第二代、第
三代朝鮮人。他們在日本長大,說的是日語。即使如此,
日本人還是歧視他們。他們在就業上與結婚上,都會遭
遇困難。
(被強迫留在蘇聯的日本人)
戰爭結束時,有660萬日本人居住在國外。到1947年
為止,這些日本人都回到日本。但是,蘇聯卻不讓國內
的60萬日本人回日本。
當時,日本共產黨書記長德田球一還要求蘇聯政
府:如果被拘留在蘇聯的日本人不接受共產主義
的話,就不要讓他們回日本︕
英國學者霍奇森(Hodgson
1800-1894)說:「如果這
件事是事實,德田球一就是背叛了他的祖國︕犯了滔天
大罪︕」
詩人石原吉郎(1915-1977)因為懂俄語這個理由,而被
拘留在蘇聯。後來被釋放,回到日本。日本當時已經從
敗戰的打擊中站起來,經濟繁榮。日本人已經忘記戰爭
這回事了。石原吉郎的父母親已經去世,但是石原吉郎
的兄弟與親戚還在,石原吉郎以為他們會很歡迎他
回到家鄉,可是他的一位親戚代表大家對他說:
「如果你是共產主義者,就不要進家門︕」
(原子彈爆炸的犧牲者)
1945年8月6日,美軍在廣島投下原子彈。8月9日,
又在長崎投下原子彈。當時日本人完全不知道這兩顆
原子彈的破壞力。直到1952年。1952年4月28日,日
本簽訂舊金山和平協約。於是,美軍取消了在日本對媒
體的檢閱。「朝日畫報」雜誌召開編輯會議,決定登出
美軍投下原子彈後,廣島與長崎被害的慘況照片。這個
被隱藏了7年的真相,就這樣首次曝光了。
戰爭結束後,美軍發表廣島的死亡人數為7萬8千人,
行蹤不明人數為1萬3千人。可是現在查明至少死了20
萬人。而且因為後來才發病之故,死亡人數還在逐年增
加。長崎的死亡人數則估計為12萬人。
法國記者吉蘭在著作「日本人與戰爭」中,提出一個問
題:「白人會不會在有色人種以外的國家投下原子彈
︖」他自己回答:「不會︕」吉蘭認為美軍領導人心中
在潛意識的部分,有人種差別。這讓他們容易下決定
在日本投下原子彈。
1954年3月1日,美國在太平洋比基尼環礁試爆氫彈。
當時正好有日本的漁民在那裏捕鮪魚,遭受嚴重輻射汙
染。23位漁民回到家鄉後,出現頭痛、想吐、皮膚紅
腫、頭髮脫落等徵兆,其中40歲的保山愛吉不久就去
世。日本人還發現從比基尼環礁海域捕回來的鮪魚
遭受嚴重輻射汙染。這個消息震撼了全日本,因為
日本人非常喜歡吃鮪魚。日本許多壽司店因為被懷疑可
能使用有輻射汙染的鮪魚,而被迫停止營業。
1951年,在廣島遭受原子彈嚴重輻射汙染的一
位日本
人臥鐵軌自殺,因為他擔心自己的病不知何時會再發作,
也擔心會不會遺傳給自己的孩子。擔心的事情太多,最後
想不開就自殺了。
(戰爭結束)
1945年8月14日,日本高層舉行御前會議,決定
無條件投降。造成300萬日本人死亡與超過1千萬中國
人死亡的戰爭終於結束。這時候,讓法國記者吉蘭驚訝
的是原本已經覺悟要殉死的日本人,在昭和天皇宣布投
降的第二天,在街上一碰到白人,就開朗地打招呼。
當然也有真的殉死的人,其中394人是陸軍,126人是
海軍,3人是護士。
(請讓我靜靜地死︕)
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1694-1778)臨死前,教區
神父到他的'床邊,很熱心地勸伏爾泰接受耶穌基督
的恩寵。但是伏爾泰以往始終提倡自然神論,而且
批判天主教會,不遺餘力。因此對神父的勸說感覺不耐
煩,最後忍不住說道:「請讓我靜靜地死︕」
(大憲章)
1199年,英格蘭國王約翰即位之後,便不斷擴張王權。
因此,教會、貴族、商人便聯合起來,要求國王約翰於
1215年簽署「大憲章」。「大憲章」第12條規定:
沒有一般評議會(由貴族、聖職者、平民組成的議會)
的同意,國王不可以對人民課徵楯金(軍役代納金)。
第39條規定:人民沒有經過合法的審判,不可以被逮
補、監禁、驅逐,以及其他方法的侵害。
「大憲章」中的這個第39條尤其意義非凡,因為身為
人的的最基本權利就是不能被權力者恣意逮補、監禁,。
任何掌權者都希望可以隨自己高興,逮補、監禁異議分
子。這樣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了。這樣就沒有人權
可言了。西方在1215年(在南宋時代)這麼早的時間,
就有這麼先進的法律,真是了不起︕
(權利請願書)
英王查理一世(1625-1649)為了籌措戰費,常常濫使
違法之行為,國會便於1628年,向查理一世提出「權
利請願書」。「權利請願書」的主要內容是:
第一,未經國會同意,國王不得隨意課稅。
第二,不得隨意拘捕人民。
在封建時代,無論是東方或西方,掌權者(皇帝或國
王)的私人財產與國家的財政沒有明顯區分。以前台灣
的在野黨批評國民黨是「國庫通黨庫」,在封建時代,
則是「國庫通掌權者的私人金庫」。
然而,英王查理一世簽署「權利請願書」之後,確立了
「租稅法律主義」。也就是徵稅的對象、比率、方
法,都必須在議會制定法律才行。
英王查理一世簽署「權利請願書」的1628年,相當於
明朝崇禎元年。中國通過類似的法律,恐怕要等到民國
之後。
(權利章典)
英格蘭王詹姆斯二世(1683-1701)信仰天主教,想要
在信仰新教的英格蘭復興天主教,而與議會對立。後來,
議會決定驅逐詹姆斯二世,並且迎接信仰新教的詹姆斯
二世女兒瑪莉與其丈夫威廉,擔任英格蘭的統治者。由
於這場革命沒有流血,就被稱為「光榮革命」。不過,
當時議會有一個條件,那就是新統治者必須簽署
「權利章典」(Bill
of Rights)。從此,英格蘭王
就變成「君臨而不統治」的象徵性存在。
「權利章典」於1689年簽署,第一條為:沒有國會的
同意,國王不能停止法律的執行。第五條為:臣民有向
國王請願的權利。第六條為:沒有國會的
同意,國王不能在平時徵集或維持常備軍。第九條為:
議員在國會中,擁有言論自由。第十二條為:任何人
在被判有罪之前,不能被罰款或沒收財產。第十三條為:
必須經常召開國會,以修改不適當的法律。
簽署「權利章典」時的1689年相當於清朝康熙皇帝的
時候。這時候西方就有法律規定沒有國會的
同意,國王不能徵集軍隊,真是先進︕
1701年,英格蘭制定「王位繼承法」。這個法律不僅
規定王位繼承的方法,也保障了法官的身分,也就是規
定法官一旦被任命,只要他不犯罪,他的法官職位就可
以一直持續下去。法官的薪資也不會更動,法官的審判
也獨立。這就是司法的獨立。西方(英格蘭)在1701
年,就達成了司法的獨立,真是了不起︕
1701年相當於清朝康熙40年。
(待續)
贖罪者理州上
2015年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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