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西方中世紀的法理念

西方中世紀的法理念 ★ 我們奇怪中國歷史上沒有明顯的「法治」觀念,都 是「人治」,西方卻有明顯的「法治」觀念,為什麼? 這篇讀書報告或許可以提供一點線索。 沒有一個時代比西方中世紀時,「法」的地位那麼重 要。在西方中世紀時,「法」是道德,甚至是神。「法」 被視為永遠不許人為變更的正當秩序。西方中世紀時 有「部族法典」、「敕令」、「法律書」等成文法。但是 「敕令」的效力低於習慣法。在西方中世紀時,追本 溯源,「法」是自古以來的習慣法。因此「法」必須是 「古老」的。「法」越「古老」,效力越強。「最古老」 的法是唯一真正的法。「法」是既存的東西,改變既存 的「法」是一件違法的事。人們認為必須永遠維持「古 老而良好的法」,不受任何人為的變更。「最古老」的 法是神的法。因此變更法就意味冒瀆神。人們只能「發 現」法,讓法更明確,並且遵守法。再怎麼強力的君 王也不能公然以自己的想法變更法。君王統治的正當 性是由傳統的神聖性賦予,因此當君王無視傳統的神 聖性時,也同樣危及他的支配權。根據德意志在中世 紀時的習慣,當支配者不履行支配者誠實的義務 (Herrentreue)時,臣子也可以不遵守臣子誠實的義 務(Mannentreue)。誠實的義務就是遵守法律的義務。 根據西方中世紀的理論,國王只有在他遵守法律的前 提下,才是「正當的國王」,違反法律的話,就是「暴 君」,喪失「正當國王」的資格。13世紀英國著名的 法學者Bracton(?-1268)說︰「國王不在任何人之 下,卻在神與法律之下。」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中世 紀,「遵守法律」就是排除任何對法律的人為變更。 根據中世紀日耳曼的國家觀念,國家的目的在維持現 狀。國家不能制定法律,法律在國家之上。當國王違 反法律的話,他必須覺悟人民將反抗他。人民的反抗 權不僅是法律公認的權利,也是所有人的義務。因此 如果支配者違反法律的話,人民有義務反抗。 英國的大憲章(Magna Carta)並不是制定新的法律, 而是要英王約翰遵守既存的正確法律。上位者不能以 權力變更法律,下面的人民以反抗變更法律。 在西方中世紀時,「法」都是「好法」,壞習慣不能成 為「法」。一旦「法」喪失道德性,就失去「法」的資 格。「法」一定是正確的法律,也是「自然法」。 ★關於「自然法」的意思,各位可以上網查資料。 (全文完) 贖罪者理州上 2014年6月好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