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和平主義(2)

和平主義(2) 和平主義又可分成2種類型,1種是托爾斯泰式具有宗教性質的和平主義;另1種是羅素式具有實利性、世俗性的和平主義。前者可稱為「絕對和平主義」,後者可稱為「和平優先主義」。「絕對和平主義」必須忠實於自己的良心,拒絕服兵役便屬於這種「絕對和平主義」。「絕對和平主義」起源於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因為基督教主張非暴力和不抵抗主義。 「和平優先主義」起源於19世紀,1815年之後,美英兩國相繼設立反戰和平協會。參加這種運動的人是基於世俗動機。「和平優先主義」的第一個起源是自由主義。第二個起源是主張「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義。功利主義思想家穆勒(James Mill,1773~1836)就說過︰「沒有什麼東西可以補償戰爭中的破壞。個人的創造性努力,趕不上戰爭的巨大消耗。繁榮的種子也被侵蝕殆盡。」戰爭是人民幸福之敵,所以功利主義者強烈支持反戰和平運動。 第三個起源是以解決貧困和貧富懸殊問題為目的的社會主義。 非暴力雖然是重要價值,卻不是唯一價值。如果一切價值都能一舉實現,就不需要政治了。政治經常是互不相容的各種價值,通過交涉與妥協之後成立。 對和平主義者而言,反對戰爭的理由很清楚,因為戰爭就是殺人,而殺人就是罪惡。但是有一個疑問︰如果戰爭就是罪惡,那麼文明國家的政府為什麼不立即禁止戰爭呢? 任何文明國家為了禁止殺人,都訂有法律。但是在多數的國家,士兵是一種職業,在一些國家,當兵還是一種義務。國家一方面在國內禁止使用武器,禁止殺人,嚴厲處罰殺人犯,另一方面,在國際上,國家卻拿武器給士兵,容許士兵殺人,獎勵士兵殺人,甚至要求士兵殺人。 羅馬哲學家塞尼加(Seneca)問道︰「我們禁止殺人,卻視戰爭中的殺人為名譽。偷偷殺人,要處死刑,穿上司令官的外套殺人,我們就給予稱讚。」 「為什麼不能殺人?」這個問題有種種答案,其中之一是「因為錯就是錯!」 在判斷這種問題時,有「義務論」和「歸結主義」可供參考。「義務論」就是在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正確時,以那種行為本身來判斷。「歸結主義」就是在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正確時,以那種行為引起的結果來判斷。在問「為什麼不能殺人?」這個問題的時候,歸結主義者會回答︰「因為這只會讓事情變得更糟糕,不划算。」義務論者會回答︰「因為殺人就是不對,沒有任何藉口。禁止殺人是我們無條件的義務。」 以下是膾炙人口的小測驗︰ 情況1︰你是路上電車的駕駛員,電車正以時速96公里的速度前進,突然你看到前方有5位工人在工作,你想煞車,卻發現煞車不靈,想到5位工人就要被電車撞死,你心急如焚。突然你看到右側有待避鐵路(待避鐵路就是在只有一條鐵路上行駛的電車,碰到對面有另一輛電車行駛過來時,可以暫時開到待避鐵路,等對方通過。) 可是待避鐵路上有1位工人正在工作,只有1位。你如果將電車開向待避鐵路,那位工人會被撞死,但是5位工人卻會得救。你會怎麼辦? 情況2︰你不是路上電車的駕駛員,而是站在天橋上的旁觀者。你看到前方有電車急駛而來,電車前方有5位工人在工作,你發覺電車無法煞車,眼看5位工人就要被電車撞死,你心急如焚。突然你看到旁邊有一位胖子,你如果將那位胖子推到鐵路上,就可以阻止電車往前進。這麼一來,那位胖子必死無疑,但是5位工人卻會得救。你會怎麼辦?(你太瘦,即使自己跳下去,恐怕也無法阻止電車往前進。)將那位胖子推到鐵路上是正確的行為嗎? 在這2個情況,義務論者與歸結主義者的意見尖銳對立。歸結主義者認為1人死比5人死還好,因此會選擇犧牲1人,救5人。義務論者則認為生存者或犧牲者的數目並不影響行為的評價。即使為了救助5人,犧牲1位無辜的生命,仍舊是殺人。 德國哲學家康德贊成義務論。英國哲學邊沁則贊成歸結主義。 哲學家Narveson認為和平主義者具有矛盾,他指出︰ 1.每個人擁有不可侵犯自己生命的自然權。 2.當自己生命受到威脅時,有排除那威脅的權利。 3.然而,和平主義者雖然肯定第一命題,卻否定第二命題。 4.因此和平主義者矛盾。 和平主義者厭惡暴力的心情可以了解,但是避免所有的暴力,就可以尊重人命嗎?有時候,正當防衛也可以尊重人命。和平主義者一邊倡導尊重人命,一邊坐視人命遭受威脅。這在邏輯上講不通。 當他國主動對我國發動戰爭時,在戰場上的殺人可以免責,因為那時候的殺人是國家自衛行為的一部分。 1990年,伊拉克侵略科威特。1991年,以美國為主的多國籍軍,以壓倒性的軍力攻擊伊拉克,並且在短期獲得勝利。聯合國已經判定伊拉克為「破壞和平」,因此沒有人懷疑多國籍軍攻擊伊拉克的正當性。然而戰爭的第一個被害人,並不是伊拉克政府,而是伊拉克人民。一位伊拉克人民,不管他是否選擇這個政權,也不管他是否贊成戰爭,他也可能是戰爭的被害人。 日本的政治學者丸山真男寫道︰「在現代的戰爭,交戰國雙方雖然都以消滅敵國的政府為目的,並且不斷強調不以對方人民為目標,但是實際上,由於用轟炸機空襲之故,政府要人都躲到安全的地方,受害最嚴重的反而是無辜的民眾。」 在戰時國際法中,有「保護非戰鬥員」的想法。這個想法認為戰爭時,故意殺害一般平民是最嚴重的罪惡。例如日內瓦條約51條為「不能攻擊一般平民」「禁止無差別攻擊」。保護非戰鬥員是和平主義者反對戰爭的主要理由,因為在現代的戰爭,幾乎不可避免的,一般平民多多少少都會遭受被害。 為什麼戰爭不符合「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卻還會發生呢?對和平優先主義者而言,主要理由是,大多數人民的聲音並沒有反映在政治上。 (待續) 贖罪者理州上 2014年1月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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