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自由是什麼?(1)

自由是什麼?(1) 美國哲學家諾齊克(Nozick 1938-2002)主張「自由至上主義」,是個人自由最大化的先驅。即使如此,他仍舊承認必須有最小的國家來保護人民,免於遭受暴力、竊盜和詐欺的危害。 1981年雷根總統遭到精神病者暗殺未遂,但是白宮新聞秘書布雷迪受傷。後來1993年美國制定「手槍管理法」時,就稱為「布雷迪手槍管理法」。該法內容是禁止販賣手槍給特定人物,包括前科者、精神病者、麻藥中毒者、未成年者等。當時美國合法持有手槍的人約為8千萬人。若再加上非法持有手槍的人,數目更可觀。在美國,隨便一家普通的超級市場都可以買到槍枝和子彈。甚至美國人到銀行開戶時,銀行都可能送獵槍作為新開戶禮品。 2006年,賓西法尼亞州發生阿米什校園槍擊事件。一個名叫查理•卡爾•羅伯茨(Charles Carl Roberts)的男子持槍闖入一所阿米什人社區學校,劫持了10名6到13歲的少女,在與員警對峙的過程中開槍,並最終造成5人死亡,該名男子亦同時開槍自殺身亡。 2007年,維吉尼亞州維吉尼亞理工科大學發生槍擊事件。連同凶手在內,共有33人死亡,並至少造成23人受傷。它是美國歷史上死亡人數最多的校園槍擊案。當槍手試圖進入教室時,利拔斯古教授堵住了教室的門,以確保他的學生從窗戶逃生。利拔斯古教授是猶太裔,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被關進納粹集中營裡,為大屠殺下的倖存者。在美國,「擁有槍的自由」時常造成剝奪別人「生命的自由」。 根據聯合國的統計,一年之內發生的殺人事件,人口每10萬人,德國為1.2件,英國為1.6件,法國為1.8件,日本只有0.5件,美國則多達4.6件。 英國的經濟學者Mill(1806-1873)主張以「危害他人原理」作為國家擁有權力的界限。某種行為,只要不影響他人,即使那行為傷害他自己,國家也不應該干涉。而且只要第三者同意,也可以危害第三者。因此再怎麼不道德的事,只要當事人同意,賭博、賣春之類沒有受害者的事,不能被取締。 英國學者伯林(Berlin 1909-1997)將自由分為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兩種。他認為,積極自由是指人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於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決的,他就處於“積極”自由的狀態之中。這種自由是“做……的自由”。而消極自由指的是在“被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強制,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於強制和干涉”的狀態。 例如,國家完全不限制出版自由,出版任何書籍,都不會受到處罰。不過紙張和墨水卻必須配給。只要能夠獲得紙張和墨水,出版任何書籍,都不會受到處罰。這樣可說擁有消極自由。但是我們認為這樣的社會擁有出版自由嗎?很顯然,這樣的社會沒有積極的出版自由。 英國作家奧威爾(Orwell 1909-1950)在著作「1984」中,描繪出國家實施的超監視社會。街上到處可以看到標語「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 在現代社會的許多領域,國家的監視越來越強化。而且是「維持治安」這種讓人無法反對的理由。例如在日本,已經實施對通過汽車,記錄其車牌與通過時間的N系統(『N』是Number的頭一個字母)。其目的是方便追查犯罪者。在全國700多個地點設置這種儀器。連開車者的臉部照片都會保存。 此外,新宿歌舞伎町一帶在600公尺四方的地區也設置了50多個監視器。監視器的映像不但由警察局及時監視,而且還錄影保存一個星期。50多個監視器很巧妙地配置在各地點,讓監視完全沒有死角。「到歌舞伎町」就等於和「被歌舞伎町的監視器監視」同樣的意思。 但是這樣監視有時也會為人民帶來安全感。2003年7月,長崎市一位4歲幼稚園兒童被一位國中1年級12歲學生誘拐,帶到立體停車場頂樓丟下死亡。好在有監視器錄下犯人長相,因而破案。2006年3月川崎市一位小學3年級學生也被人從公寓頂樓丟下死亡。也是有監視器錄下犯人長相,因而破案。 在南非,1994年成立「非洲民族會議」政權之後,由於治安敗壞。約翰尼斯堡因而出現一家監視器公司。 有這樣一個實際發生的事件︰畫面出現約翰尼斯堡一家最大銀行「第一銀行」的櫃台。畫面的左上角顯示「2002年3月27日早上10點24分」。突然,銀行大廳的顧客發生騷動。監視器移動角度後,一位黑人男性出現在畫面。他拿著槍朝著銀行櫃台員。數名黑人男性跳過櫃台,將鈔票裝進布袋裡後,跑出門外。 犯人有5位。警察從監視器畫面找出這5位犯人的名字。20分鐘後,4位犯人被逮捕,也拿回被搶走的鈔票。剩下一位犯人雖然逃到國外,但是警方已經發出通緝令。 這家監視器公司還沒營業之前,約翰尼斯堡每個月發生1500件犯罪,開始營業後,只經過9個月,犯罪就減少到每個月發生300件。本來搬到郊外的企業,又搬回來。50層商業大樓的辦公室本來空空如也,現在卻全部客滿。約翰尼斯堡的不動產價格也開始上漲。 國家存在的意義是保護人民的生命、安全與自由,為此,國家必須擁有合法的暴力。然而這種合法的暴力又構成對個人自由的潛在威脅。因此國家具有兩面性,一種是保護人民的自由,另一種是構成對個人自由的潛在威脅。 (待續) 贖罪者理州上 2014年4月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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