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4日 星期五

生殖革命(4)

生殖革命(4) 文化人類學者馬利諾斯奇自1914年花了數年在南太平洋的一個島嶼上待過。那個島嶼是母系社會。原住民相信祖先的靈魂進入母親的身體裡,讓孩子誕生。一位丈夫離開島嶼數年,回到家,發現妻子已經生下3個月大的嬰兒。他非常高興。白人雖然嘲笑他的妻子一定與其他男人發生性關係,但是丈夫無法了解嘲笑的意義。因為這個社會不曉得父親與孩子在遺傳上的關係。 馬利諾斯奇說︰「對原住民而言,『父親』的意義是『母親的丈夫,是保護、養育、愛自己的男人。』」換言之,原住民雖然不曉得父親與孩子在遺傳上的關係,卻知道父親是保護、養育、愛自己的男人。 然而在現代社會,常常有人為了爭奪繼承權或養育費,而告上法庭,要求檢驗DNA,確認遺傳上的關係。王永慶的後代就是明顯的例子。但是,即使確認了遺傳上的關係,沒有父子的愛情,有何意義呢? 在孩子的誕生上,母親居功厥偉,除了提供卵子之外,還懷孕、生產。父親則只有在一瞬間提供精子而已。由於父親的角色只有在一瞬間提供精子而已,因此對父親而言,與孩子在遺傳上的關係非常重要。然而對母親而言,在孩子的誕生上,除了提供卵子之外,還包括懷孕與生產。 因此在確認母子關係時,生產的意義格外重要。其理由如下︰ 第一,為了保護出生的嬰兒,母親最好是生他的母親。遺傳上的母親在嬰兒出生時,可能已經去世,即使還活著,可能已經遠離他鄉。 第二,生產的母親和嬰兒之間的親密關係,在懷孕的期間就已經形成。因此從養育孩子的觀點來看,以生產的母親為孩子的實際母親,是最為自然也對孩子最好。 第三,生殖技術雖然很進步,但是目前嬰兒只能在母親的體內生育。人工子宮是遙遠未來的事,目前,生產的母親仍舊是嬰兒誕生時不可或缺的主角。 因為他人提供卵子或精子而誕生的孩子,能否知道自己遺傳上的父母親?澳洲墨爾本曾經召開討論會,討論孩子是否有權利知道自己遺傳上的父母親。一位美國來的參加者說︰「我5歲的時候開始懷疑自己是否為養子。因為我的父親是沒受什麼教育的勞工,而我卻擁有音樂、文學、繪畫的非凡才能。一天,我鼓起勇氣問母親︰『我是養子嗎?』母親回答︰『不是。你是我的孩子。』我那時覺得很疑惑,為什麼母親不是回答︰『你是我們的孩子。』而是回答︰『你是我的孩子』呢?我和父親的共同點只有藍眼睛。因此我覺得或許我是母親婚外情生下的孩子。我37歲時,母親才告訴我,我是一位醫學生提供精子,以AID方式生下的孩子。我愛辛苦養育我的父親,但是覺得他不應該隱瞞我的身世。等我要尋找真正的父親時,已經太遲,他因為車禍,頭腦受重傷,已經無法和我溝通了!對孩子而言,隱瞞他的身世是何等殘酷的事啊!」 在社會上,男性不孕是一件不名譽的事,因此以AID方式生下孩子,通常會守口如瓶。然而,許多AID兒都會發覺自己與父親不像。根據對AID兒的調查,30%的AID兒懷疑自己是母親婚外情生下的孩子。 過去一般的原則是,對提供精子或卵子的人予以匿名。理由如下︰ 第一,必須保護提供者避免被要求養育孩子。 第二,避免提供者介入委託者的家庭。 第三,為了確保提供者,必須以匿名來保障提供者。 然而情勢有了變化。1984年,瑞典制定「人工授精法」。這法律是全世界首先認為AID兒有權利知道誰是自己遺傳上的父親。這法律的信念是「每個人都有權利知道自己的身世」。不過有人反對,認為如果讓孩子知道自己是AID兒,會傷害親子關係。而且若不以匿名來保障精子提供者,以後會沒有人願意提供精子。但是,知道自己的身世是AID兒的基本人權,不能用其他理由來剝奪。 瑞典原本有10家醫院施行AID,這法律實施之後,有9家醫院停止施行。 女性有排卵障礙時,醫生通常會給她服用排卵誘發劑,然而服用排卵誘發劑可能會懷4、5胞胎,這些多胞胎很可能會早產或一出生就是虛弱的體質或有殘障。而且就算每個都健康出生,對雙親而言,也是會造成經濟上的沉重負擔。以前不是全部生下,就是全部墮胎。但是現在有新技術——減數手術。減數手術就是先用超音波確定胎兒的情形,再用氯化鉀(有毒。注射死刑 就是利用氯化鉀過量靜脈注射會導致心臟停跳的原理)注射選中的胎兒,予以墮胎。 但是當初服用排卵誘發劑是為了要生子,如今卻因為懷太多胎,而墮胎掉一部分。這種做好違反許多人的倫理感覺。而且人的生命是開始於受精的那一瞬間,受精卵和胎兒都必須當成人一樣尊重。減數手術和墮胎都可說是一種「殺人」。 在歐美,對受精卵是否能夠成為實驗、研究的對象,有激烈的討論。有三種意見。第一,受精卵有成為人的可能,所以應該和人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所有的受精卵應該放到母親的子宮,不能成為實驗、研究的對象。持這種意見的人重視倫理原則,勝過實驗、研究的結果所能帶給人類的利益。天主教就是持這種意見。 第二,不認為受精卵和人一樣,但是認為受精卵有可能發達成為人,所以應該獲得特別的尊重。並且認為為了治療不孕技術的進步,應該成為實驗、研究的對象。但是在實驗、研究之前,必須獲得政府的允許。 第三,只要不違反一般倫理,學者專家有實驗、研究受精卵的自由。 德國禁止一切以受精卵為對象的實驗、研究。因為在納粹時代,曾經企圖實現優生學社會,而抹殺身心障礙的弱勢者,嚴重侵犯人權。現在的德國再也不敢重蹈覆轍。 (全文完) 贖罪者理州上 2014年4月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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