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和平之路(3)

和平之路(3) 1949年,成立了有關保護戰爭犧牲者的4項條約,稱為「日內瓦條約」。前2項是有關受傷者的內容。第3項是有關對待俘虜的內容。第4項是有關保護一般平民的內容。 國際人道法有許多詳細的規定。例如,1899年規定禁止使用無法貫穿身體,而留在身體裡面的子彈。因為這樣會讓被射中的人感覺更加痛苦。1949年「日內瓦條約」的第3條,規定俘虜必須對敵國所有的將校敬禮,如果俘虜自己是將校的話,只要對比自己階級高的將校敬禮就行。這個規定是在重視軍人間的禮儀。 那麼,當降落傘掉下來時,可以攻擊降落傘的士兵嗎?答案是如果降落傘的士兵是要來地面攻擊,那就可以攻擊。如果降落傘的士兵是因為飛機被擊中而跳傘的飛行員,那就不可以攻擊。 此外,攻擊時,必須只限於對方的軍事目標,不可以攻擊非軍事目標。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了處罰德國和日本的戰爭犯罪者,分別設立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極東軍事法庭。處罰的對象有3,1是侵略,2是侵犯人道,3是戰爭犯罪。侵犯人道是指對猶太人集體屠殺等行為。戰爭犯罪是指使用被禁止使用的武器,或虐待俘虜。 在極東軍事法庭,擔任日方的辯護人美軍少校布雷克林對法官說︰「被告被起訴殺人罪,可是誰來起訴在廣島和長崎投下原子彈更殘酷的殺人罪呢?」布雷克林此舉可說充分發揮了法律人的良心。 在審判的過程中,不允許被告有「這是長官的命令」的辯解。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八條規定「被告即使被本國政府或長官命令,也無法避免法律責任。」 因為如果被命令做戰爭犯罪的事,是否遵照命令去實行,是由個人的良心決定。 2004年,美軍士兵虐待伊拉克人被發現。在軍事法庭上,嫌疑犯士兵辯稱︰「我之所以用繩子綁住伊拉克人的脖子,像牽狗一樣對待他,是長官的命令。」 在國際審判行不通的「這是長官的命令」辯解,在國內審判卻行得通,而成為無罪的根據。 如果以國內法的基準而言,軍人服從長官是當然的義務,不服從的話,就是違法。但是如果以國際法的基準而言,要以這種理由,合理化虐待的行為,是不可能的。 現代國際法所要求的不是對自己國家的忠誠,而是對任何國家的人都不可以有野蠻的行為。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極東軍事法庭結束之後,暫時沒有類似的國際軍事法庭。直到1990年代,南斯拉夫發生武力紛爭,與盧旺達發生內戰時,為了處罰他們有大屠殺的行為,聯合國安理會成立國際刑事法庭(ICTR)。 盧旺達大屠殺還有一位犧牲者,那就是從1993年10月到1994年8月,任UNAMIR的司令官加拿大准將達萊爾。達萊爾請求援軍被拒,只能眼睜睜地看大屠殺上演。大屠殺告一段落後,達萊爾辭職回加拿大。不久,達萊爾罹患嚴重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以及憂鬱症,並且酗酒與吸毒。後來病情有改善,2003年,他把在盧旺達的經驗寫下出版,書名「與惡魔握手」。 當他辭職回加拿大後,軍中牧師問他︰「你經過那樣的體驗後,還可能信神嗎?」達萊爾回答道︰「可能!我在盧旺達與惡魔握過手,也聞到惡魔的味道,還摸到惡魔。我知道惡魔的存在,所以我也相信神的存在。」惡魔就是盧旺達中喪心病狂的人,以及眼看局勢越來越惡化,卻袖手旁觀的國際社會。 現在達萊爾正在救濟成為戰爭犧牲品的孩子,這是國際人道法的第一線工作。「與惡魔握手」的副標題是「在盧旺達失敗的人道」。 1994年,聯合國安理會為了審判盧旺達違反國際人道法,而設立「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從1997年開始審判。到2005年為止宣判,被判有罪的人當中,一位是前首相,三位是前部長,一位是前縣長,還有一些大屠殺發生時擔任要職的人。 比利時於1993年制定國內法,明訂在其他國家發生的戰爭犯罪,比利時的國內法院也可以審判。這個比利時的法律被稱為「比利時人道法」或「比利時種族滅絕法」。全世界的法律專家都嚇一跳。因為在其他國家發生的犯罪行為,自己國內的法院居然也可以審判,這以國際法的常識而言,實在很難想像。這個法律的意義是,認為像種族滅絕這類的犯罪行為,是對人類全體的犯罪,所以誰都可以審判。 許多人可能會認為這樣的法律實際上不可能實施。因為要把嫌疑犯帶來比利時非常困難。然而這個非常困難的事卻實際上發生了。1994年,涉嫌種族滅絕的4位盧旺達人,移民到比利時之後,被逮捕並遭審判。2人是本尼迪克特修道會修女,1位是大學教授,1位是胡圖族至上主義的工廠經營者。2001年,4位全被判有罪,判刑從有期徒刑12年到有期徒刑20年。從某個意義而言,這是國際法的世界革命。如果是對人類全體的犯罪,誰都可以審判,這種想法稱為「普遍性管轄權」。 這個比利時的法律成立之後,許多控告案件滾滾而來。在高棉發動大屠殺的波布派幹部,在智利成立軍事政權,壓抑人權的前總統皮諾契特,在巴勒斯坦難民營發動大屠殺的以色列總理夏隆等。如此一來,不得不對這個有趣的實驗踩煞車。2002年,海牙的國際法庭踩煞車,判決剛果前外交部長的逮捕令無效。這個人物雖然是2002年,剛果發生大屠殺時的外交部長,然而外交部長擁有不被其他國家逮捕的外交特權。這是海牙國際法庭做此判決的理由。 比利時的國會也於2003年,將人道法修改,事實上幾乎是廢除人道法。 (待續) 贖罪者理州上 2014年3月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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